招標方式 |
未達小額採購1/10 |
小額採購1/10~未達公告金額1/10 | 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 | |
1萬元以下 |
1萬~10萬元 |
10萬~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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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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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式 | 第5條 | 第4條 | 第3條 | |
免 |
A:免公告,取三家 |
公報或資訊網路,取一家 | ||
B:公報或資訊網路,取一家 | ||||
主計單位監辦 |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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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得不通知,不派員 | 第2、3條---應通知,得不派員 | |||
訂底價 | 政府採購法第47條---得免訂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 ||
押標、 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得免收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 ||
限制性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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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式 | 1‧逐案簽准(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第3條) | |||
2‧不經公告,邀2家比價或1家比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 | ||||
主計單位監辦 |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 |||
第5條---得不通知,得不派員 | 第2、3條---應通知,得不派員 | |||
訂底價 | 政府採購法第47條---得免訂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 ||
押標、 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得免收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議價者得免生押標金 |
招標方式 | 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 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 | 巨額採購 |
財物、工程100萬~5000萬元、 勞務100萬元~1000萬元 |
財物5000萬~1億元、工程5000萬~2億元、勞務1000萬~2000萬元 | ||
公開招標 | 政府採購法 | ||
公告方式 | 第27、28條 | ||
公報、資訊網路、門首公告,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 |||
主計單位監辦 |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 ||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 |||
訂底價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 ||
押標金、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 ||
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方式 | 1‧報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
2‧不經公告,邀2家比價或1家議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 | |||
主計單位監辦 |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 ||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 |||
訂底價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 ||
押標金、 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 ||
選擇性招標 | |||
公告方式 | 1‧報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20條) | ||
2‧第一階段:資格審核---公報、資訊網路、門首公告 | |||
3‧第二階段:邀標(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 |||
主計單位監辦 |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 ||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 |||
訂底價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 ||
押標金、 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