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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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湘畇
公告分類 :
最新消息,人事公告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2日新北教人字第114195672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函文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符合條件教師檢具相關年資證明文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1956721_1140924-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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