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大陸委員會修正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1份

作者 : 陳家瑜 公告分類 : 最新消息,人事公告
新北市政府 函
受文者: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力字第11504588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一(請至附件下載區 https://doc2-attach.ntpc.gov.tw/ntpc_sodatt/ 下載檔案,驗證碼:000N4E8PT)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修正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3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7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人事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函略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
(二)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三、另重申各督導機關於指派本府行政法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新北市美術館)、公營事業機構(新北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受本府捐贈之財團法人(新北市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新莊區瓊林教育基金會)負責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人員(負責人、經理人)時,應依本府114年8月28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1731827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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