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有關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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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湘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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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20376829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請依該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銓敘部函_公務人員兼職(第5條、第15條)規定及解釋1120301.pdf
銓敘部令_公務員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含公服法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1120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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