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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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湘畇
公告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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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4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20525567號函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銓敘部函_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1120331.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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