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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校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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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公告分類 : 最新消息,人事公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11515081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508155_1150723-教育部函.pdf)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幼兒園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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