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情形 - 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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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情形

作者 : 高湘畇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核定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於決標日或補助核定日起30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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