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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加強宣導愛護動物觀念,勿傷害虐待動物。

公告分類 : 最新消息
生命教育--加強宣導愛護動物觀念,勿傷害虐待動物。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6條規定略以,應提供應提供動物安全舒適環境,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同法第25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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