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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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9年10月22日第一次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訂為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由學校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訂於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學校全銜)校內。

第  四  條    本會宗旨及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瞭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  七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第  九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班級家長會於每學年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得選(推)出至多2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班級家長會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第 十三 條    本會家長委員會置委員11人至41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一項委員總額內,學校附設幼兒園者,至少應有一人為幼兒園班級代表。

第一項委員總額外,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學校有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ㄧ者,至少應由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同時為原住民家長者,僅得擇一擔任委員。

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未達前項人數者,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不辦理補選;前二項增置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應予補選。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有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人為限。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第 十五 條    本會家長委員會,設下列各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與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等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等事項。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劃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事項。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本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前項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 十七 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於該任期當選至隔年2月1日後,始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罷免案。

前項連署提出罷免案之家長委員,應於提出罷免案之次日起20日內,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召開臨時會家長委員會。臨時家長委員會應於連署通過後15日內召開,並由家長委員會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依本章程規定程序決議罷免案。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

會長經罷免者,於罷免決議後之20日內依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罷免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一、經家長委員會投票否決罷免案。

二、提案罷免之家長委員未依第二項規定時間提案或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

第 十八 條    本會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 十九 條    本會得聘任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提請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章  會議

第 二十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召開首次會議,由班級導師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每年召開二次常會。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相關行政主管或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二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二十三 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或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 條    前三條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五 條    除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第二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受託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之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時編列,經家長委員會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審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位副會長共同具名,於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並保留完整,俾利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之當選證書,由新北市政府發給之。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配合學校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與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幹事之名冊,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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